当前位置: 首页 > 师资培训 >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

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

2014年06月06日 14:03:57 访问量:255

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



    (一) 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;
    (二) 不准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;
    (三) 不准乱收费、乱办班、乱补课;
    (四) 不准训斥家长、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;
    (五) 不准强迫学生购买教育厅下发用书目录以外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、随意加重学生负担;
    (六) 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;
    (七) 不准擅自调课、停课、缺课和对工作敷衍、搪塞;
    (八) 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;
    (九) 不准参与赌博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;
    (十) 不准上课时抽烟和使用移动电话。 

编辑:教育网
评论区
发表评论

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
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
郑重声明: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,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,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。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,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;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,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【通知—删除】义务。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,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,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。吴忠市盐池县教育局 特此声明。